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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信学院/大数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22 [来源]:: [浏览次数]:

南宁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曙光大数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学院党政领导工作权责,保证学院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 〕10 号)以及《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桂党高工组〔2017 〕6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南宁师范大学章程》《南宁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制度。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凡属“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包括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党政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五)通报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稳定、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制订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金额在20000 元以上的非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限额标准),每学期通报学院财务预算执行、重大项目或专项经费实施情况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学院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

(七)研究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聘任、绩效分配、考核与奖惩、人才引进和流动、人才选拔与培养、进修访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十)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讨论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审查和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学院党委会议提出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决议、报告。

(十二)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三)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组织员、书记助理、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分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涉及学术、科研、教学管理方面等重要事项时,学术(教授)委员会主任等学术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协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涉及党建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书记、院长若有一人不在,可以委托对方主持。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书面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召开的,应会前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现场听取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办公室应提前1-2 天通知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递交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和归档。会议原始记录应以记实形式如实记录,包含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审议议题(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每项决议事项的结论或表决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内容。会后形成《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要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除涉密内容以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会议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学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也不能临时动议进行讨论。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缺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非决策事项(包括会议沟通事项和工作协调事项)则应在充分沟通和讨论之后由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性的意见,达到沟通情况、权衡利弊、求同存异、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需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还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事先审议的,要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保密纪律,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不得发表与党政联席会不一致的意见。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领导贯彻落实,学院办公室协助进行督办、检查,并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和教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决策中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产生的失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领导根据责任范围承担各自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因此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适用于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曙光大数据学院。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