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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曙光大数据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22 [来源]:: [浏览次数]:

南宁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曙光大数据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规范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础组织工作条例》《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南宁师范大学学院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组织议事和决策和基本制度,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学院党委会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文化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决定、决议,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学校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学院党委的工作规划、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以及年度工作有关重要事项,审议决定党委年度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党委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等的意见和方案。

(四)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干部任用、教育培养、管理考核与监督等工作,讨论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和聘用,人才选拔和培养等计划。

(五)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学院党委、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六)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七)讨论审定分党校工作计划、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定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八)按学校党委要求,研究、安排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评优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

(九)研究、讨论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职级晋升、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十二)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的参加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同级纪委书记或组织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应列席会议。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委委员的,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可列席党委会有关议题。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每学期应不少于4 次。有特殊需要时应及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学院党委委员到会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在与会委员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召开的,应会前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现场听取未到委员意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九条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者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党委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由党委书记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会议原始记录应以记实形式如实记录,包含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审议议题(事项),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每项决议事项的结论或表决结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内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要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学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也不能临时动议进行讨论。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二条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获得应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缺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非决策事项(包括会议沟通事项和工作协调事项)则应在充分沟通和讨论之后由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性的意见,达到沟通情况、权衡利弊、求同存异、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十四条重要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需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党委会做出的决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如属于“三重一大”议事范围的,应按程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后再实施。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本级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委会的决策和执行实行问责。党委会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分管委员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党建考核内容,与学院党委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挂钩。各学院党委要认真开展本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